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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厂家的破坏犯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就是来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那么是来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圈的行为的,那么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圈犯罪的,就是来在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圈,破坏的对象的话,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圈的交通设备的,那么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圈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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